二、抱怨之處理程序:
(1) 民眾現場言詞抱怨案件:受理人員應聆聽人民之意見,增進了解溝通,在依法行政原則下,儘量協助民眾解決問題;溝通未果者,請業務承辦人員協助了解並予以處理;如需會見主任,則隨時安排主任與民有約。由研考人員填寫處理紀錄表(附表一)主任核閱,檢討改進結案,並副知縣府。
(2) 民眾來電告知抱怨案件:業務承辦人員傾聽民眾意見,並查明案由予以答復及妥善溝通。如需會見主任,則隨時安排主任與民有約。由研考人員填寫處理紀錄表主任核閱,檢討改進結案,並副知縣府。
(3) 民眾來信抱怨案件:收文人員接獲民眾抱怨案件文件應即掛人民陳情案,並會知研考人員列管。必要時會請相關承辦人員擬稿提具說 明,陳送主任核示後,即發文回覆民眾並交研考人員撤銷列管。由研考人員填寫處理紀錄表主任核閱,檢討改進結案,並副知縣府。
(4) 民眾電子郵件抱怨案件:研考人員查明案情登記列管並請承辦人員簽請陳核。以電子郵件或民眾指定之方式儘速回覆。由研考人員填寫處理紀錄表主任核閱,檢討改進結案,並副知縣府。
(5) 民眾意見調查抱怨案件:研考人員查明案情,簽請陳核。以民眾指定之方式回覆,由研考人員填寫處理紀錄表主任核閱,檢討改進結案,並副知縣府。
